(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监督实施国家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政策;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和跨县区社会团体,以及市直单位所属的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全市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监督实施各类优抚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标准;审核上报褒扬革命烈士和评残工作:指导全市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简称军休人员)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政策;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负责全市军事饮食供应和军人接收转运工作;指导市军队退休离休干部休养所的工作;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的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七)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协调跨市及跨县区救助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承担全市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九)组织实施全市行政区划管理办法,拟订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考察、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跨县区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指导、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承办省政府、省民政厅下达的与接壤市的边界线勘定工作作;协调、指导县区和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的实施,组织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的落实;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和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全市艾滋病致孤人员及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工作;指导全市孤儿、孤老、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工作;执行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
(十一)拟订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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